造价工程师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一)凡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三)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文件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五)根据关部门《关于做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