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是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信用管理师是信用经济时代的新职业,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职业设置分为三个级别: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培训对象:
(1)
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2)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3)各类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服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
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信用管理、担保、评级、商帐追收等信用服务机构人员。
(6)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作内容: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信用与企业资信评级、客户授信管理。
(4)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商帐追收。
(5)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
(6)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7)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8)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
数据库防范风险,并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