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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经济师知识产权入门知识点之著作权客体排除的对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著作权客体排除的对象
(一)“思想一表达”二分法
1.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根据 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
数学概念本身。如某人写了谍战剧,不能阻止后人接着写谍战剧;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根据这一原则,仅存在于脑海中的、尚未以外在的表达形式体现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构思、概念、操作方法等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保护独创性表达。这一原则将思想保留在公有领域,有助于促进思想的交流,降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
《著作权法》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