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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今天小编分享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定金的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供大家预习备考,以下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具体详情如下:
定金:作用、限额、适用的情形
一、定金的作用
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性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二、定金限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