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报考
高级经济师的都是在职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高级经济师《保险》入门知识点:保险合同的终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和全部履行完毕等。
1.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但在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时,则可以解除。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解除合同,习惯上被称为退保。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合同的解除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2) 该保险合同尚处于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
(3) 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4)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5)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2.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解约权人应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是自然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死亡,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应归属于投保人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