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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断
高危因素 临床表现 实验室检查
2.高危因素
①糖尿病家族史;
②既往GDM病史;
③巨大儿分娩史;
④肥胖体质;
⑤年龄>30岁;
⑥死胎死产史。
3.临床表现
◇妊娠期有三多症状(多饮、多食、多尿);
◇或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感染反复发作;
◇孕妇体重>90kg;
◇本次妊娠并发羊水过多或巨大胎儿者。
4.实验室检查
(1)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检查:有条件的医院应在妊娠24~48周及以后,对所有未被诊断为糖尿病的孕妇进行75gOGTT检查。诊断标准:空腹、服糖后1h、服糖后2h的血糖正常值分别为≤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
(2)医疗资源匮乏地区,妊娠24~28周空腹血糖检查≥5.1mmol/L者可以直接诊断GDM.
(3)具有GDM高危因素的孕妇,首次OGTT正常者,在妊娠晚期可重复OGTT.
(4)妊娠28周后首次孕检者,建议初诊查空腹血糖或75gOGTT.
5.分期,有助于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A级:妊娠期出现或发现的糖尿病。
B级:显性糖尿病,20岁以后发病,病程<10年。
C级:发病年龄在10~19岁,或病程达10~19年。
D级:10岁以前发病,或病程≥20年,或合并单纯性视网膜病。
F级:糖尿病性肾病。
R级: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积血。
H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T级:有肾移植史。
6.处理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标:
D、F、R级糖尿病一旦妊娠,对母儿危险均较大,应避孕,不宜妊娠。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
(2)孕妇血糖监控;
(3)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处理;
(4)孕期母儿监护:①孕前患糖尿病者需每周检查一次直至妊娠第10周。妊娠中期应每两周检查一次,每1~2个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检查眼底。妊娠32周后应每周产前检查一次。②GDM患者需定期监测其血糖、胎儿发育等。
(5)终止妊娠
1)分娩时机选择:
①孕期正常、非胰岛素治疗的GDM孕妇,到预产期立刻终止妊娠。
②妊娠前糖尿病及血糖控制良好的胰岛素治疗GDM者,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者及时收入院。
③有母儿合并症者,严密监护下,促胎儿肺成熟后,适时终止妊娠。
2)分娩方式:
①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
②妊娠期血糖控制不好,胎儿偏大或者既往有死胎、死产史者,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手术指征。
③阴道分娩:无上述指征者,应阴道试产。
3)分娩过程中的胰岛素控制。
(6)产后处理:仍需胰岛素治疗的患者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的1/3~1/2,根据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在产后1~2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
(7)新生儿处理:无论出生时状况如何,均应视为高危新生儿,尤给予监护,注意保暖和吸氧,重点防止新生儿低血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