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_xian
返回返回 教育头条

考研翻译硕士复习

学习经验 考研

2019年10月09日 13:23:10
已经进入10月了, 考生们都在一轮一轮的复习着,考生们的成绩都有了不错的提升,但是作为热门专业,竞争也非常大,考生会有复习不到的地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考研翻译硕士复习:法律常(5)”的相关信息,希望考生能够学习到相关知识,帮助到大家。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及效力
1.宪法——宪法效力高。
2.法律——及其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低于宪法。
3.行政法规——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为各部、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另一类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另一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考研翻译硕士复习,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请将其保留版权转载。我的微信号(18560125702)欢迎来咨询,10年教培行业工作经验,如果你在考研方面有疑问,请与我联系,我将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选课帮助。返回教育宝头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教育宝无关。教育宝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

相关推荐

400-029-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