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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学习之刑法学复习规划 考研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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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6日 20:17:14
暑期即将到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备考法律硕士考研,小高为大家整理了《法硕考研复习规划》的主题文章,总结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五门专业课的复习规划,逐一讲解,非常全面,希望同学们不要错过。
今天接着给大家讲刑法学的复习规划!
刑法学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根据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大纲其中一、章至第十二章为总论,总论又分为分四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刑法基础知识:一、章;第二部分为犯罪:第二章至第七章;第三部分为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四部分为刑罚:第九章至第十二章。第十三章至第二十一章为分论。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和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刑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刑法总则原理和原则的具体运用。在认定和处罚犯罪过程中,刑法总则一般规定和分则具体规定都必须加以考虑。
总论部分的内容包括绪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包括刑法的概念、任务和机能、体系和解释、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效力范围等基础知识,考察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因此重在理解。犯罪论部分是考察的重点,理论性强,是刑法的精髓,几乎每年的辨析题都出在这,简答题也常常涉及,要着重去理解,学会用理论去分析问题。刑罚论部分理论性没有犯罪论那么强,但考察知识点很细,主要以选择题和简答题为主,需要进行大量的背诵记忆。
刑法分则部分可以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犯罪和侵犯国家法益犯罪三部分。分则每年都会出一道简答题,法条分析题也主要出现在分则。所以对于重点的罪名以及重点的法条需要格外注意,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贿赂犯罪、渎职罪。
复习规划
重要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总则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则。
2.刑法的效力范围。
3.犯罪构成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5.共同犯罪问题
6.一罪与数罪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及特别例外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刑法总则关于适用的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二)刑法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复习刑法分则时一定要对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重点章节中具体罪名
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罪与以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罪与侵占罪、罪的区别,以及罪与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
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罪与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与报复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的问题(加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10.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以及罪刑对称(即刑罚设置)问题。

11.、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这几种犯罪在什么条件下不受“告诉才处理”的。
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
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认定、其刑罚设置,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处罚问题。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区别。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等)的区别,刑法明确规定的以走私罪论外的法定情形(第154条和第155条)。
8.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9.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10.妨害司法犯罪(主要是伪证罪、包庇、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脱逃罪等)。
11.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12.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13.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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