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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大纲中刑法部分有哪些变化

学习经验 考研

2018年10月15日 16:10:18
刑法学考研大纲变动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修改之处
把犯罪构成的顺序做了相应的调整
(一)将第三章第一节的“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修改为“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此处改动之处使在体例上更为合理,对于备考并无太大影响。
(二)“继续犯的意义”修改为“继续犯的类型”,内容并无变化,对备考没有太大影响。
(三)“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只是罪名发生变化,其他并无变化,考试时注意罪名的变动即可。
二、新增内容
(一)增加“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前增加“《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善了特殊主体的减免制度,考试多以客观题目出现,需要考生记忆。
(二)在继续犯后增加“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有三:一是追诉时效、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正当防卫,考试多以简答和选择题型出现。
(三)在“煽动分裂国家罪”后增加“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四)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后增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备考时注意该罪的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和行为侵害客体相区别。
(五)在“故意伤害罪”后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注意该罪的转化犯和其他罪名的情况。
(六)在“虐待罪”后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注意备考时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对象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以及与虐待罪的区别。
(七)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后增加“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新增考点可能考察法条分析题,备考时注意细节性考点。
(八)在“赌博罪”后增加“开设赌场罪”
该罪知识点不多,但今年可能会考察简答题回答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考生注意背诵。

(九)在“伪证罪”后增加“妨害作证罪”
增加了妨害司法类型的犯罪,需要掌握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与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可能考察简答、法条分析、选择。
(十)在“脱逃罪”后增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注意该罪和妨害公务罪的一罪与数罪的情形,多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备考时应整体关于妨害公务罪一罪数罪问题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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